2009年8月8日星期六

山东大学校长:和谐权也是基本人权

作者: 
          徐显明

  徐显明:知名人权专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任山东大学校长。主要研究领域:法史、法理、宪法、人权。其代表著作有《公民权利义务通论》、《人民立宪思想探原》等。

   和谐权,是对人权内容的一个新认识、新概括。和谐权得不到保障和实现,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难以建立——
  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和人文环境关系的高度紧张;一体化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的平面化和文化多样性的危机;基因科学与克隆技术的突飞猛进带来了生命力的增强,而伴随的却是伦理信仰世界的震荡;“9・11”事件及其后风起云涌的恐怖与反恐怖活动更加剧了人类文明新一轮的碰撞与价值冲突。由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深度思考工业文明是否走到了尽头,生态文明有无可能替代工业文明。凡此种种,在日趋广泛地引发着人们内心的不安和思想的焦虑的同时,也在日趋强烈地引领我们的思想走向深度,也在揭示着人类理性跨越新高度历史时刻的来临。正是在这一背景上,中国向世界重新提出的和谐发展这一已得到系统阐发的中国传统智慧命题得到更多人的认同。 
  人权:人类和谐的纽带
  相对于基督教的以上帝为本、资本主义的以物为本,和谐理念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中的“人”,是自然人格意义的人,而非依政治标准、阶级成分格式化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人;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的所思、所欲、所求、所需为本。在法律上,表现为以权利为本;而在政治伦理上,则表现为以人权为本。人的欲求,在自然向度上便是避苦求乐,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在社会向度上便是追求利益与权利。利益和权利的追求,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惟有借靠法律明晰了人之权界,法治成为了社会主流生活方式的时候,社会的和谐才可能是根深蒂固的。籍是之故,法治守护下的人权就成了和谐社会达成的必要条件和连结人与人被善待的纽带。 
  和谐是重在“开新”的第四代人权
  和谐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作为个体的人身与人心的和谐及人的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和谐四重要素。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中人们对人权的诉求就具有了与前三代人权迥然不同的视野与境界。
  以人权的本位和主题为标准,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至今的人权运动史可以分为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三个历史阶段。自由权本位的人权意欲造就自由的政治制度;但它解决不了人与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平等的人权使人权体系难以和谐。生存权本位的人权意欲造就平等的经济、社会、文化制度;但它无法调动资本与劳动力结合的积极性,社会从创造型转向福利型,一个社会活力不是增加而是减弱的社会仍是不和谐的。而发展权的主题则是连带东方世界和西方世界;但是在发展权的保障方式未从道德领域转向法律领域之前,发展权的过度主张则会引发人权体系的紊乱,从而带来社会的不和谐。三代人权的代际更替,循着特定时代的历史主题,在人类的文明进步史上确立了自由、平等、发展三个界碑式的权利理念。在人权理念与制度的递进中,人们的自由与尊严获得了历史性的提升,人类的物质与精神文明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三代人权又具有共同的历史性局限。其一是片面性,传统三代人权由人权运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任务所决定,人权追求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不同国度有不同的侧重,其整体性总是处于被埋没、被忽视之中;其二是恢复性,在权利的起源方面,传统人权理论论证主要遵循了“权利固有,但求复兴”的逻辑;其三是对抗性,三代人权在理论论证方面,是建立在人与国家、社会对抗紧张关系之上的。自由权生成于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之间,生存权达成于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发展权成就于被压迫民族与殖民者、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而在实践方面,三代人权则又是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开路前行的。传统三代人权重在人类局部,而非人类整体;重在矫枉,而不在开新;重在斗争,而不在和谐。 
  和谐社会之人权诉求,在人本身,欲达身与心的谐调平衡;在社会,欲达人与人的和美共荣;在宇宙,欲达人类与自然的同韵合律;在国家,欲达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之权的提出,是对传统三代人权的整合与升华。相对传统三代人权而言,和谐权重在开新,而非复兴;重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弥合,而非对抗。和谐权的诞生和被凝练,是向传统人生理念、现有国家政治理念、当下国际关系理念提出的时代命题。和谐,作为权利,首先其被证明是应然的,由此它既是衡量人际关系的价值尺度,又是人际关系中的美德。作为道德的和谐权,它主要指人应当被无条件地善待。 
  和谐权意欲将人类带入这样一个境界——在其中,人人沐浴在自由的甘露之中,凭其天性与自由意志充分展示自我,参与人类文明乐章的鸣奏,并能尽享这一和谐乐章的韵律之美。自由与平等、悲悯与宽容、博爱与人道共同构筑着和谐的基础。而公权充分且完美地善待私权是和谐权之政治真谛。 
  和谐权是21世纪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中求“和”,又在“和”中存其“不同”的依靠与凭借
  整个人类追求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历史,实质上是一部充满纷争与战火的历史。当今国际间持续不断的摩擦与战争,使我们感受到的是人类各大文明、各大宗教之间潜在的和可能的对立与冲突。但是,当今世界文明图景是双面的,“文明的冲突”仅是其中的一面,另一面则是“文明的共存互养”。文明何以“共存互养”?中国文化“和而不同”的思想,当能够提供真正的依托与智慧。
  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身与人心关系的深刻体认与把握。我将其概括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宽厚仁爱”的人际观,“恬淡平和”的身心观。老子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讲:“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孔子讲以“仁”待人、以“仁”待物、“推己及人”,“成物成己”。在这些观点的背后,便是天、地、人合一和谐宇宙观。在人际关系上,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礼记・礼运》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用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均集中展现了儒家宽厚仁爱、悲悯豁达之情以及立意高远的和谐人际追求。在人身与人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虽有宋明“存天理,灭人欲”的极端,但更主张心态恬淡、身心平衡,更有“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这样的伦理情怀。中国传统立意高远、完满深邃的人生观、世界观、宇宙观,虽然近数百年来在表面上,对人类文明的解释力和推动力弱化了,但不容置疑的是,人类文明轴心时代的几大文明中,惟有中华文明绵延至今不断;而在近几百年异军突起的各色文明中,有的已成夕阳丽影,有的渐趋衰微,而中华文明的价值却日趋彰显。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就承载了国人他求之后向中国文化的回归期望。 
  作为东方典型的中国文化侧重对人生价值的追问,而西方文化则侧重现实的致用;中国文化重视群体的正义,而西方文化则重视个体的正义;中国文化侧重人生价值的完满,而西方文化侧重人生日用目标的实现。文化路向的差异,提供了东西方文化互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方文化的致用性、个体性、务实性可以补中国文化“有神却无体”之弱;而中国文化的高远性、和谐性、完满性则又可修西方文化“有体却无神”之弊。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智慧,惟有加以新质料的化合,方能实现现代化的转换和开新,这新的质料就是人权,这新的化合之物便是和谐权。 
  和谐权不独是达成一国内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达成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相互和谐的纽带。和谐权是21世纪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中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的依靠与凭借。
  (作者为山东大学校长) 
  (北京日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